(2016)陕0802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艳丽与田步成、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丽,田步成,程慧,李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曹艳丽,女。被执行人田步成,男。被执行人程慧,女。被执行人李生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田步成在中国银行榆林榆阳支行账户内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步成(身份证号:612701197710154218)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