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明海与义乌市雅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海,义乌市雅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40.1242号原告:王明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雅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候儿村17幢6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56588877-2。法定代表人:包进武。原告王明海诉被告义乌市雅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王明海。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