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岳生与刘家明、刘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岳生,刘家明,刘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100号原告孔岳生,男,194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刘家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刘延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岳生与被告刘家明、刘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纠纷已经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岳生负担。审 判 员  温从勤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