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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天民诉被告张春红、周黎明、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民,张春红,周黎明,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452号原告:王天民,男。委托代理人: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红,女。被告:周黎明,男。被告: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民诉被告张春红、周黎明、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春红、周黎明、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900000元现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红、周黎明、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天民、担保人李淑枝所有的位于盐湖区府东街与韩信路交叉口关铝花园×室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李淑枝所有的晋MB×大众牌小型轿车;四、查封担保人杨康宁所有的晋MY×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原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