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学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林,原系本区城东乡花庄村村干部。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月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林及其辩护人姚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因“天天快递”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对淮安区城东乡花庄村五组境内地块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被告人王学林为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面积遂通过拨打路边的制作广告电话,并花费450元购买了两本空白《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印章)。并在上述两本证上虚增房屋建筑面积(即王家虚增面积为64.19㎡;唐家虚增面积为33.14㎡),伪造了署名为“王学林”、“唐某”所有权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后征收(拆迁)人及实施单位按被告人王学林提供的上述《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与王学林、唐某两家签订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而使得王家房屋补偿及附属物装潢补偿共多获得人民币51483.59元和90㎡安置房一套(经测算多获得贴补人民币123951.82元);唐家房屋补偿及附属物装潢补偿共多获得人民币26332.71元和75㎡安置房一套(经测算多获得贴补人民币96191.20元)。随后两家领取了上述多获得的补偿款。但上述安置房均未交付使用。另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学林主动至中共淮安区城东乡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学林亲属代为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7816.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证人唐某、张某、杨某、王某乙、李某甲、刘某、李某乙、朱某、李某丙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提取的署名为“王学林”、“唐某”《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唐、王两户宅基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取唐某家民房、土地现场勘验记录、拆迁分户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共淮安区城东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和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天天快递及周边形象提升项目拆迁指挥部、城东乡人民政府《关于王学林、唐某两户使用假产权证骗取政府安置房的情况说明》、《关于王学林、唐某两户使用假产权证骗取政府多骗取补偿费用的核算情况说明》、淮安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天天快递及周边形象提升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证明,天天快递项目拆迁发放表及领款单,以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王学林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学林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伪造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虚增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所骗取的上述90㎡和75㎡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使用,系诈骗未遂,对诈骗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学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学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量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告人王学林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梅审 判 员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