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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褚中姿与张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中姿,张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1402号原告:褚中姿,女,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张新成,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褚中姿与被告张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索要无果,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新成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褚中姿人民币10000元。逾期,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褚中姿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原、被告2016年10月14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学 东审 判 员 马 荣 海人民陪审员 王 环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付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