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代文与陈代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本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文,陈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代文,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代刚,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陈代文与陈代刚排除妨害纠纷(2016)川0504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代刚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因它案正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代文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7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