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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代文与陈代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本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文,陈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代文,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代刚,男,193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陈代文与陈代刚排除妨害纠纷(2016)川0504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代刚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因它案正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代文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7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