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某某,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享有子女探视权,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邢某某已于2016年10月12日让申请执行人周某探视了孩子,双方约定以后每三个月探视孩子一次,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邢某某已交纳,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