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国涛与田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涛,田文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546号原告徐国涛,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范若平,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涛,男,汉族,无业,住所地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涛诉被告田文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