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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普与被执行人李海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普,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XX普,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2013)宁石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李海涛于2013年3月10日给付原告XX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3000元。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即1480元,由被告李海涛负担。逾期被告李海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普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普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石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