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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俊红,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顾俊红,女,汉族,1975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明霞,经理。顾俊红申请执行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