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俊红,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顾俊红,女,汉族,1975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明霞,经理。顾俊红申请执行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