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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上海添速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添速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247号原告:上海添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明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添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恋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张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