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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平,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平,男。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河西雷锋镇。法定代表人彭佑文。李新平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裁房字【20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新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新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新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胜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