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杜成燕与施宏、滁州市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燕,施宏,滁州市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654号原告:杜成燕,女,199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施宏,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东五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1-1)。负责人:曾庆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燕诉被告施宏、滁州市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成燕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宏、滁州市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成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成燕回对被告施宏、滁州市安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