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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赵钦、赵立胜、高明、刘元兰、钟双平、刘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赵钦,赵立胜,高明,刘美凤,钟双平,刘元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49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五田物流园。负责人:谢雪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时颖,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钦,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立胜,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美凤,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双平,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元兰,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赵钦、赵立胜、高明、刘元兰、钟双平、刘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钦、赵立胜、高明、刘元兰、钟双平、刘美凤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钦、赵立胜、高明、刘元兰、钟双平、刘美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