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如愿职业介绍所与阙祖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如愿职业介绍所,阙祖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民初2040号原告:武夷山市如愿职业介绍所,住所地武夷山市。经营者:曾晋文,男,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祖提,男,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市如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如愿介绍所)与被告阙祖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愿介绍所的经营者曾晋文、被告阙祖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如愿介绍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阙祖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初,卖方彭昌旺、刘德英委托原告将涉案房屋即位于武夷山市的房产出售。2016年6月7日,原、被告订立《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介绍给被告,房屋一经介绍买卖成交,乙方应付给原告按房屋总价1%的中介服务费,如乙方拒绝交纳中介服务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带被告到现场看房,联系业主,积极促成了买卖双方成交,涉案房屋产权已于2016年7、8月过户至被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中介服务费,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阙祖提辩称,对原告介绍涉案房屋并带其看房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诚信并有欺诈行为。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书》时手写部分是空白��,看房过程中原告告知涉案房屋售价750000元,过户税费高达40000元左右,且不能保证购房后被告小孩上学户口迁入问题。而武夷山市宇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欣房产)也有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售价为750000元,过户税费在8000元左右,且会尽最大的努力解决被告小孩户口迁入问题。经对比,被告选择通过宇欣房产与涉案房屋业主达成买卖协议,并由宇欣房产办理了贷款及过户手续,其已支付宇欣房产中介服务费7450元。被告认为原告一开始就有欺诈行为,所言无法让人信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如愿介绍所、被告阙祖提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证人宇欣房产经理赖金文及卖方刘德英亦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如愿介绍所与被告阙祖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涉案房屋房源信息以及原告带其验看、协商价款等媒介服务后,通过第三方宇欣房产促成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应予认定,理由如下:第一,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2016年6月7日,原告带被告实地验看涉案房屋并与卖方协商买卖事宜,有现场照片为证,被告对此亦无异议。第二天6月8日,被告即到宇欣房产谈及涉案房屋,并在宇欣房产的《看房协议》房源信息栏中作了登记,但并未到现场看房。2016年6月10日,被告通过宇欣房产交纳购房定金30000元,并于2016年6月20日与卖方达成《房产买卖合同》。第二,卖方将涉案房屋口头委托给原告出售,并未在除原告外的其他中介挂牌出售,只是向附近少数商铺店主口头发布出售信息。宇欣房产经理赖金文出庭作证陈述,其员工在周边了解到涉案房屋信息后,到卖方家敲门落实出售信息,而后被告到其店里,双方均提到了涉案房屋信息,再由宇欣房产出面与卖方协商价格。赖金文的上述陈述与卖方刘德英出庭作证陈述的系原告带被告看房后,宇欣房产的员工才第一次上门询问房源出售信息的事实不符。结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宇欣房产并不持有涉案房屋房源信息,而是从被告处了解获悉。房屋最终成交价为745000元,与原告报价750000元相差无几,不存在被告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购买房屋的情形,被告辩称的原告存在过户费过高及无法解决小孩过户等问题,不足以成为被告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抗辩理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行为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原告虽然提供了介绍房源、带被告实地验看涉案房屋及与卖方进行协商等服务,但结合庭审调查,原告主观上并非积极履行中介服务,存在信息不实等问题,客观上未提供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贷款等后续相关服务,另被告在应诉后已经向宇欣房产支付了涉案房屋成交价745000元的1%中介服务费7450元。因此依据本案实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7500元,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阙祖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夷山市如愿职业介绍所中介服务费5000元。二、驳回原���武夷山市如愿职业介绍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被告阙祖提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建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