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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854号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建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图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