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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祥与朱凤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朱凤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111号原告:张祥,男,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春,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祥与被告朱凤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祥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