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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遵义与王春会(曾用名王春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遵义,王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张遵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春会(曾用名王春惠),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遵义与被执行人王春会(曾用名王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遵义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