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遵义与王春会(曾用名王春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遵义,王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张遵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春会(曾用名王春惠),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遵义与被执行人王春会(曾用名王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遵义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