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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英明、陈玉、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英明,陈玉,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宪法,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娟娟,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英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执行人陈玉,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被执行人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41号4号楼410室。法定代表人:惠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英明、陈玉、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汉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169970.78元,尚有13623.43元未执行。经查,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