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安立新与雷凯娃、梅中伟、田炳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立新,梅中伟,田炳军,雷凯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安立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梅中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炳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凯娃,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502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梅中伟,田炳军,雷凯娃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立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03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立新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梅中伟、田炳军、雷凯娃在监狱服刑,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立新发现被执行人梅中伟,田炳军,雷凯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