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反诉被告)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得住经济开发区宏银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段海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展览宾馆写字楼5302室。法定代表人沈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7544元,减半收取87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洪军人民陪审员 刘士勇人民陪审员 李春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