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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岳巧兰、陈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岳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被执行人岳巧兰,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岳巧兰、陈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萍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无法找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