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69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欣、李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11日21时10分,张某酒后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沿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金色华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21时10分左右,张某酒后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沿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金色华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69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21时10分左右,张某酒后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沿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南侧金色华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6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检验报告书,驾驶人驾驶车辆照片及抽血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依法对其进行社区调查,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霞审 判 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咏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