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刑终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贾某某开设赌场、赌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刑终第143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住松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5月3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住松原市。曾因赌博,于2008年12月2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1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5月3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齐赫、龚延龙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海涛,上诉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在距离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单家子村小学约200米处开设一无名麻将馆,非法设置专门用于赌博的打渔赌博机6台,参加赌博人员均需通过花钱在游戏机上购买相应分值,然后在游戏机上以赢分退钱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在该麻将馆内组织黄某某等人“推牌九”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共组织黄某某等人“推牌九”五次,参赌人数累计达到30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书证;证人姚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韩某某、葛某某、程某某、陈某乙、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张某某、隋某某、吴某某、奚某某、冯某某、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涉案赌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涉案赌具予以没收。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构成赌博罪,应择一重罪判处,上诉人家里有老人和孩子,请求依法从轻判处。上诉人贾某某的上诉理由同上诉人王某某。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鉴于二上诉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期间,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二上诉人家里有72岁的父亲和6岁的女儿。二上诉人及检察机关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建议对上诉人王某某社区矫正。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鉴于二上诉人的家庭实际状况对王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维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