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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79号原告:潘某,女,1978年8月11日生,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寇某,女,1975年9月6日生,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潘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