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梁艳军申请李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军,李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608号申请人:梁艳军,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李淑琴,女,住所地通榆。梁艳军申请李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6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执6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