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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匡学田与青岛绿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学田,青岛绿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000号原告匡学田。被告青岛绿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学田与被告青岛绿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施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