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吴梅。
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劳人仲调字〔2016〕第12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梅工资共计1210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思诺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157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