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李志桓、李锦伦铁路行政管理行政再审申请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7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上诉人):李志桓,男,汉族,1949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西南大街尚德居**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上诉人):李锦伦,男,汉族,1938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文路**号****号房。再审申请人李志桓、李锦伦不服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志桓、李锦伦再审申请称:一、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依法认定是否有效,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李志桓、李锦伦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另外,李志桓、李锦伦是针对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作出的涉案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诉讼,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二、各经济联社选举工作小组的产生方式违法。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但根据《猎德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致全体社区股东的一封公开信》的内容,各经济联社负责本经济社选举工作的小组是由各经济联社党组织推荐及10人联名推荐的方法产生的。故上述的选举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无效。三、《董事会选举方案》无效,应该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上述涉案方案涉及到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那么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应该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但涉案方案并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当然无效。根据该方案而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当然是无效的。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李志桓、李锦伦对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作出的穗天农园(2015)792号《行政处理意见书》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属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范畴,因此,一、二审裁定对李志桓、李锦伦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在涉案《行政处理意见书》中告知李志桓、李锦伦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属不当。综上,李志桓、李锦伦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驳回李志桓、李锦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曾沧审 判 员 王彩妃代理审判员 范 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