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30民初436号
原告:石进云,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安吉,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马永珍,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李田机,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进永,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邓祖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李仲火,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莫保海,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李铁芝,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黄少兵,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保权,男,1962年3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粟孟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斌,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陆居清,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蒙昌芝,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石进云、杨安吉、马永珍、李田机、杨进永、邓祖明、李仲火、莫保海、李铁芝、黄少兵、杨保权、粟孟机与被告陆居清、蒙昌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石进云、杨安吉、马永珍、李田机、杨进永、邓祖明、李仲火、莫保海、李铁芝、黄少兵、杨保权、粟孟机与被告陆居清、蒙昌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石进云、杨安吉、马永珍、李田机、杨进永、邓祖明、李仲火、莫保海、李铁芝、黄少兵、杨保权、粟孟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进云、杨安吉、马永珍、李田机、杨进永、邓祖明、李仲火、莫保海、李铁芝、黄少兵、杨保权、粟孟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8.00元,由原告石进云、杨安吉、马永珍、李田机、杨进永、邓祖明、李仲火、莫保海、李铁芝、黄少兵、杨保权、粟孟机负担。
审 判 长 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尚文
人民陪审员 杨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和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