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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61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吕某,男,汉族,住农安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