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61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吕某,男,汉族,住农安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