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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俊、李桥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俊,李桥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029号原告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小平,男,土族,生于1965年10月9日,青海省互助县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俊,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2日,青海省民和县人。被告李桥民,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9日,青海省民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李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青海广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忠 志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海 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