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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皇月云与庞卫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月云,庞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皇月云,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庞卫红,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皇月云与被执行人庞卫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苏082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庞卫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皇月云因交通事故所形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44422.91元。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庞卫红负担45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2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