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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永昌与贾志勇、贾小红、唐海龙、广州市奥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7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海龙,郭永昌,贾志勇,广州市奥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贾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龙,住广东省连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昌,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伟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杰恩,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贾志勇,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广州市奥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贾小红,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唐海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住所地是连平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连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贾志勇的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骏新路锦绣花园西区倚翠屏苑五座一梯20l房,原审被告广州市奥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826-828号101,即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