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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晓莹与李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莹,李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4166号原告:张晓莹,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文华、张国栋,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农民。原告张晓莹与被告李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昭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莹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文华、张国栋,被告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莹诉称,原告与常俊友系夫妻关系,由于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17日经丰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7月3日与被告同村居住的被告李丹找到原告说常俊友欠他的钱,强行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冀B×××××小型面包车从原告经营的手机店(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祥福里底商1号)开走,为此原告首次报案于路北区祥丰道派出所,派出所说属于经济纠纷,让原告起诉,原告多��联系被告,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冀B×××××五菱宏光面包车,支付原告租车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丹辩称,原告与常俊友没离婚之前,2016年5月7日常俊友从我这借了5万元,5月10日左右常俊友就找不到了,后来我找原告张晓莹,才知道他们已经离婚了,财产都转移到了原告名下,所以我就把车开走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晓莹与常俊友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7日二人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7月3日,被告李丹因与常俊友有债务关系,找到原告张晓莹,并将原告张晓莹所有的冀B×××××五菱牌面包车开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张晓莹、常俊友,离婚协议书,张晓莹离婚证,祥丰道派出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冀B×××××五菱牌面包车系原告张晓莹的合法财产,被告李丹在原告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占有该车。故原告张晓莹要求被告李丹返还冀B×××××五菱牌面包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租车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正式票据,缺乏相应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常俊友与他的债务原告也负有偿还义务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丹返还原告张晓莹冀B×××××五菱牌面包车,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晓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