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韦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升,韦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被执行人:韦忠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本院在执行张东升与韦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韦忠义名下银行存款34113元(系履约保证金),后申请人张东升与被执行人韦忠义协商一致,申请依法解除该存款的冻结。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韦忠义名下皖GWL1**号、皖GB66**号小型汔车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韦忠人名下无房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