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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辩护人熊治国,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苗莉、人民陪审员陈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熊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认识了她母亲卢某甲朋友的丈夫任某某,对任某某谎称自己在岳阳市政府上班,曾是市政府领导的秘书,岳阳三荷机场项目是她通过中铁集团董事长王某甲的私人关系引进的,专职负责机场协调事务。任某某便要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将其裕泰农庄纳入机场建设第一批征收范围,并提高征收价格。被告人对任某某的请托表示应允,并于2015年6月上旬至9月下旬期间,以找人办事需要请客送礼等理由,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28万元。同年10月30日,任某某发现被骗后,找被告人刘某某要回了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实际骗取金额2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要送5万元给中铁集团领导王某甲,刘某某要任某某6月4日已给其2万元的情况下再给3万元,任某某于6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3万元,共计支付5万元。2、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已将农庄纳入第一期的第三批征收,并打电话给任某某称要花钱请中铁集团的领导吃饭。任某某当天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2万元。3、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第二天要到北京请参加决策的人一起吃饭,需要4万元。任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2万元,6月14日付给刘某某2万元,共计支付4万元。4、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向同事借了钱用于在征地的事上打点领导,需要还钱给同事,要任某某第二天给其2万元。任某某于6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2万元。5、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要王某甲在征地的事上帮了忙要回礼,需要送1.4万元。任某某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1.4万元。6、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要打点省国资委相关领导。任某某当天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1.8万元。7、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去长沙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应酬需要1万元,同时打通各种关系吃了亏要点精神奖励。任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1.2万元。8、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要钱买烟送给王某甲。任某某当天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0.6万元。9、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为了提前研究征收方案,在北京陪国资委的领导史某某,要把人和钱都双管齐下奉上,需要2万元。任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2万元。10、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市委书记盛某在亲自管征收的方案了,需要钱打点。任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3万元。11、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市委书记盛某考虑到刘某某工作压力大,给她报了去泰国的旅游团,并打电话给任某某,需要零花钱。任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0.5万元。12、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为任某某征地事宜要同岳阳市经开区书记王某乙去北京攻关,需要花钱。任某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4万元。13、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发短信给任某某,谎称中秋节要给几个领导送礼。任某某第二天通过银行转账付给刘某某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收取的上述资金用于旅游、购物及其他消费。2015年12月16日,任某某在得知被告人刘某某不是市政府工作人员,也未替其农庄征收的事项找人帮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长炼花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偶犯,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对刘某某行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5年5月前不认识被害人任某某,她的母亲卢某甲与被害人任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则是多年的好朋友。因被告人刘某某为回避母亲卢某甲关于自己工作的话题,曾经向卢某甲提及过她已在岳阳市政府上班,并负责岳阳三荷机场项目的有关工作。卢某甲一直误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是岳阳市政府的公职人员,参与了岳阳三荷机场项目的相关工作。在与李某某的日常交往中,卢某甲不经意地将此信息传递给了李某某和被害人任某某。恰好被害人任某某在岳阳三荷机场项目拟征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营着一家“裕泰农庄”。被害人任某某为了让自己经营的农庄纳入机场建设的第一批征收对象,并在征收价格上得到关照,于是不断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母亲卢某甲和舅舅卢某乙(任某某曾经的同事)想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以便与被告人刘某某建立联系,寻求今后征收方面得到“关照”。迫于家人的压力,被告人刘某某在2015年5月12日通过短信主动礼节性的与被害人任某某进行了联系。与被害人任某某接触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仍谎称自己是岳阳市政府工作人员,代表岳阳市政府负责三荷机场的修建事宜。由于被告人刘某某讲的一些关于三荷机场修建的情况与被害人任某某掌握的内部消息基本一致,加之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家庭情况的熟悉,任完全相信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并强烈请求被告人刘某某在裕泰农庄征收的问题上给予帮助和关照,并承诺事后重谢。经过多次交往,被告人刘某某渐渐打起了从被害人任某某身上骗取财物的主意。被告人刘某某以帮被害人任某某将“裕泰农庄”拉进岳阳三荷机场项目的第一批征收名单为幌子,从2015年6月4日到2015年9月23日不断编造“找人办事需要请客送礼”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任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8万元,其中被害人任某某直接给付现金4万元,通过被害人任某某卡号为4340******037983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和周某某卡号为6222*********513973的交通银行银行卡转账支付24万元。2015年9月底,被告人刘某某的骗局被识破,被害人任某某在2015年10月30日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讨要回了3万元,其余款项被刘某某挥霍。2015年12月15日,被害人任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报案,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积极筹款150000赔偿给被害人任某某,并与任达成了和解,被害人任某某出具了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书面意见,并自愿放弃其余被骗损失,不再向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被告人已达到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的短信记录、二者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周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编造了各种理由骗取了任某某的钱财,任某某受骗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刘某某24万元;在识破刘某某的骗局后,任某某找刘某某还钱,刘某某通过转账退还了任某某3万元。3、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监督科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不属于岳阳市市直政府系统公务员或参公人员。4、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对她谎称是岳阳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负责岳阳三荷机场项目的联系,她将这一错误信息传递给了李某某和任某某并非出于骗取任某某钱财的目的。5、周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与任某某是亲戚关系,周某某将自己2015年5月办的交通银行卡在当月底交给任某某使用,他一直未再使用过该银行卡,任某某用该卡多次转钱给被告人刘某某。6、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是通过卢某甲认识了刘某某;在与刘某某的交往中,刘某某自称是当时管城建的岳阳市副市长陈某的秘书,专职负责三荷机场项目协调,直接对市委书记汇报,并与中铁集团董事长王某有特殊关系;刘某某从2015年6月至9月以各种理由骗取了他的钱财,他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和周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多次转钱给刘某某,共计24万元,另还支付了部分现金;在识破刘某某的骗局后,他找刘某某要回了3万元。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她让其母亲卢某甲误以为她是岳阳市政府公务员,并在负责三荷机场项目;她是在2015年5月后碍于家人面子才与任某某接触并认识的;在与任某某刚认识时中她仍自称是市政府公务员,负责三荷机场项目;在长期与任某某的接触过程中,她开始起意诈骗任某某的钱财,并从2015年6月至9月以各种理由骗取了任某某的钱财28万元;在骗局被识破后,她退还了任某某3万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8、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2日11时许,他们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长炼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对自己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被害人任某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积极筹款150000赔偿给被害人任某某,并与任达成了和解,被害人任某某出具了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书面意见,并自愿放弃其余被骗损失,不再向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积极,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苗 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