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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刘子春与祁志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春,祁志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233号原告:刘子春,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祁志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原告刘子春与被告祁志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刘子春诉称,原告将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的20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价款200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2、付款期限及方式:2015年3月37日乙方(被告)将股权转让金交付给甲方(原告)。3、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向损失方交纳股金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未履行给付原告股权转让金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现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返还股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祁志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基本原则。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则本案依法应适用前述管辖原则。因申请人住所地为唐山市开平区,故本案理应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原、被告虽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但双方所转让的股权为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工业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你管辖,故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祁志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祁志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