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尚先与朱保亮、刘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先,朱保亮,刘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036号申请人陈尚先,男,1948年3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辉县。被执行人朱保亮,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刘海香,女,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陈尚先申请执行朱保亮、刘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尚先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保亮、刘海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人现金1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