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23行审202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法定代表人龙要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夏星宇。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决[2015]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夏星宇未经批准,于2015年7月3日擅自动工占用羊角塘镇大岩社区稻田1148㎡修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罚决[2015]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夏星宇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处罚款28700元,全额上缴财政。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罚决[2015]71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祥 云
审判员 陈献花
审判员肖超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谌 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