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1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义有、申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范义有,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831043-3。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范义有,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申燕,女,1976年6月出生。本院在执行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义有、申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974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义有、申燕存款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