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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杨守忠、杨清雪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守忠,杨清雪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忠,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清雪,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杨守忠因与被上诉人杨清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审原告杨守忠虽以恢复原状纠纷起诉原审被告杨清雪,但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审原告杨守忠与原审被告杨清雪均无宅基地使用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守忠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守忠请求恢复原状的前提,是其系争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杨守忠与杨清雪因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而请求恢复原状,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杨守忠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