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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立丹赢鑫大自然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立丹赢鑫大自然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831号原告: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8栋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73351E。法定代表人:关军。被告:重庆立丹赢鑫大自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4-6楼,组织机构代码32780448-1。法定代表人:韩亚洲。原告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立丹赢鑫大自然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雨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