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XX、王涛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涛,男。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世宁、乔当清,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王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章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徐XX及辩护人乔当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将本市的F2商店东边门面上的玻璃砸破,徐XX望风,王涛钻入商店内,将店内大量女士皮包、皮带、皮带头等物品盗走。2、2015年6、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盐湖区人民医院旁边巷内鞋博士店,二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店卷闸门撬坏,王涛进入店内,徐XX望风,盗窃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给张某某。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3、2015年7、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运城市气象局楼下彩票站,二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彩票站门锁剪断,王涛进入该站,徐XX望风,盗窃该站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屏两个。后销赃给张某某,得赃款2200元,二人平分。4、2015年7、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西花园门口青之旅旅行社,王涛指使徐XX用锤子砸破门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徐XX望风,将该店一台台式电脑盗走,后销赃与张某某得赃款800元,二人平分。5、2015年7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涛、徐XX、王飞(信息不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八一市场东口VIVO店,王涛指使徐XX用锤子将店门玻璃砸破,王涛进入该店盗窃11部手机,后王涛将其中部分手机销赃给一40多岁女子,得赃款一千余元。6、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星时代广场南边OPPO手机店,王涛指使徐XX用锤子将该店门面玻璃砸破,王涛进入该店盗窃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未追回)及23部OPPO手机(未追回)。随后王涛将所盗一部分手机在网上销售,一部分销赃给一名40多岁的女子。二人共得赃款7400元。7、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八一市场东口中国移动三星VIVO手机店,王涛指使徐XX用锤子砸破该店门面玻璃,王涛进入该店盗窃店内13部手机(未追回),随后王涛将所盗手机一部分通过网络销赃,一部分手机销赃给一名40多岁的女子,得赃款4000余元。8、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运城市气象局楼下乐视商城,王涛指使徐XX砸破门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盗窃9部手机,随后王涛在网络销赃,得账款2000余元。9、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西花园附近联通营业厅,王涛指使徐XX砸破门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盗窃手机8部,随后由王涛销赃给一名40多岁的女子,得赃款800余元。10、2015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西花园附近电信营业厅,王涛指使徐XX砸破门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盗窃手机14部,王涛将一部分手机销赃给一名40多岁姓张的女子,得赃款1000余元。11、2015年11月24日、26日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解放路一校旁边的安踏专卖店,王涛指使徐XX砸破门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将大量衣服盗走,供自己使用。12、2015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西环路翠霞烟酒店,王涛、徐XX砸破该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盗窃该店大量烟草及1100余元现金,随后二人将所盗物品销赃于火车站附近烟酒店内,得赃款2000余元。经评估,被告人徐XX、王涛二人涉嫌盗窃物品总价值为5208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XX、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认为,1、盐湖区西环路翠霞商店丢失的物品中,除了“丢失1100元现金、9条黄芙蓉王香烟”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丢失的物品是被告人王涛所盗窃,该部分物品(价格7962)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该为鉴定结果计算,并扣除翠霞商店其他物品7962元,案44095元计算。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所有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XX(外号洋洋)、王涛多次在市区内以砸玻璃、撬卷闸门的方法,进入商店进行盗窃活动。1、2016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盐湖区禹都大道F2商店,将商店东边门面上的玻璃砸碎,潜入商店内,将店内大量女士皮包、皮带、皮带头等物品盗走。2、2015年6、7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盐湖区人民医院旁边巷内鞋博士店,二人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该店卷闸门撬坏,王涛进入店内,徐XX望风,盗窃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给张某某。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3、2015年7、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运城市气象局楼下彩票站,二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彩票站门锁剪断,潜入站内,盗窃该站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两台,显示屏两个。后销赃给张某某,得赃款2200元,二人平分。4、2015年7、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西花园门口青之旅旅行社,被告人徐XX用锤子砸破门店玻璃,潜入该店,将店内一台台式电脑盗走,后销赃与张某某得赃款800元,二人平分。5、2015年7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涛、徐XX、王飞(信息不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八一市场东口VIVO店,被告人徐XX用锤子将店门玻璃砸破,王涛进入该店盗窃11部手机,后王涛将其中部分手机销赃给一40多岁女子,得赃款1000余元。6、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星时代广场南边OPPO手机店,被告人徐XX用锤子将该店门面玻璃砸破,被告人王涛进入该店盗窃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未追回)及23部OPPO手机(未追回)。随后王涛将所盗一部分手机在网上销售,一部分销赃给一名40多岁的女子。二人共得赃款7400元。7、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八一市场东口中国移动三星VIVO手机店,被告人徐XX用锤子砸破该店门面玻璃,后进入该店盗窃店内13部手机(未追回),随后被告人王涛将所盗手机一部分通过网络销赃,一部分手机销赃给一名40多岁的女子,得赃款4000余元。8、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运城市气象局楼下乐视商城被告人徐XX砸破门店玻璃,被告人王涛进入该店盗窃9部手机,随后王涛在网络销赃,得账款2000余元。9、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西花园附近联通营业厅,被告人徐XX砸破门店玻璃,后二被告人进入该店盗窃手机8部,随后由王涛销赃给一名40多岁的女子,得赃款800余元。10、2015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西花园附近电信营业厅,王涛指使徐XX砸破门店玻璃,王涛进入该店盗窃手机14部,王涛将一部分手机销赃给一名40多岁姓张的女子,得赃款1000余元。11、2015年11月24日、26日两天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解放路一校旁边的安踏专卖店,被告人徐XX砸破门店玻璃,被告人王涛进入该店将大量衣服盗走。12、2015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徐XX窜至本市西环路翠霞烟酒店,二人砸破该店玻璃,进入该店盗窃该店大量烟草及1100余元现金,随后二人将所盗物品销赃于火车站附近烟酒店内,得赃款2000余元。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徐XX、王涛盗窃物品价值为5095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徐XX的供述,主要内容:在1月6日凌晨1点左右,我到了王涛的租住地(盐湖区医院旁边巷里的一个公寓401房),我和王涛在家里呆了一会儿,在1月6日凌晨2点多,我和王涛拿着作案工具,带好作案用的帽子和口罩然后我俩就去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凌晨3点多我和王涛窜到禹都大道F2店门口时,王涛说:“这个店能弄”。随后我就用随身带的锤子将玻璃砸碎,之后王涛就从我砸碎的地方钻到了店里进行了盗窃,我在外面放风看人。过了一会王涛从里面拿出来很多包(男女都有),还有很多皮带、皮带头(装在我们随身携带的包内),还有一部苹果平板电脑。随后我俩就打出租车到了王涛的租住地,将东西放在他家。之后王涛说:“店里还有没拿完的,咱俩返回去再拿”。我俩又返回到F2店内偷了包、皮带、皮带头、鞋、还有一个方正的电脑主机。然后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我俩在F2店里大约偷了十几个包、20余条皮带、还有一些皮带头、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个方正牌电脑主机。我没进店,不知道偷没偷现金,这些东西都在王涛的租住地,方正牌电脑主机在我的租住地。201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我和王涛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购物中心旁边巷里的鞋博士店时,王涛用钳子把卷闸门的门框弄坏,随后让我拉住卷闸门被弄坏的门框,王涛从缝隙中钻了进去,之后王涛在里面偷了一部华硕牌笔记本又从弄坏的卷闸门缝隙中钻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电脑我和王涛卖给了南街一个收电脑的人了(已被抓获)。卖了650元,一人分了325元。201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我俩窜到运城市气象局旁边中国体育彩票站时,我用液压剪把锁门的锁剪断,我剪断后,王涛推开门,我们一起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当天夜里王涛和我分两次将电脑偷走,先偷的主机,后偷的显示屏。电脑我和王涛卖给了南街一个收电脑的人了(已被抓获)。卖了2200元,一人分了1100元。2015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我俩窜到西花园附近青之旅旅行社时,我用锤子将店门玻璃砸了,我砸完后,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我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王涛从里面把电脑和显示屏搬出来,王涛将显示屏交给我,他抱着电脑,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电脑我和王涛卖给了南街一个收电脑的人了(已被抓获)。卖了800元,一人分了400元。2015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王涛、王飞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们窜到八一市场东口的VIVO手机店时,我用锤子砸开店的玻璃,随后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进入商店内进行盗窃。我和王飞在门口放风看人。随后王涛用我的背包(已被扣押)装了十几部手机出来,我们三个就逃离了作案现场。有一部酷派,别的都是杂牌。酷派手机王飞拿走了。我和王涛一人拿了一个杂牌电话(最后都摔了)剩下的都卖给了东星对面手机大卖场40多岁的女人了。王涛卖了,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我分了200多元。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我俩窜到东星南边的OPPO手机店时,我用锤子将手机店玻璃砸了,我砸完后,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过了一会王涛用装作案工具的背包装了一包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共盗窃了16或17部OPPO牌手机。王涛和我一起卖给了东星对面手机大卖场的40多岁女子7、8部OPPO手机,卖了2400元。剩下的王涛在闲鱼网上卖了。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分了3500元。201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我俩窜到八一市场东口VIVO手机店时,我用锤子将手机店玻璃砸了,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我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王涛用装作案工具的背包装了一包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的手机我能记起来的有一部三星A8、一部三星A5,剩下的牌子记不清了,盗窃了十几部手机,三星A8王涛拿去用了,三星A5我自己用(摔坏后给扔了)。我卖了两部手机给南风广场等工作的工人,剩下的王涛卖给了东星对面手机大卖场的40多岁女子。我卖的一部是海信,还有一部我记不清牌子了。王涛卖了多少我不知道,给我分了300元左右。2015年夏天,王飞告诉我和王涛南风广场有一家店能偷,还告诉我们店名和位置,随后我和王涛选了一天晚上窜到王飞说的地方。南风广场附近的乐视商城,到店门口后,进入商店内进行盗窃。王涛盗窃得手后,我们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三部手机,都是乐视的。手机王涛卖了,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我分了900元。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我和王涛、王飞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们窜到西花园对面的联通营业厅时,我用锤子砸开店的玻璃,随后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进入商店内进行盗窃。我和王飞在门口放风看人。王涛盗窃得手后,我们三个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三部手机,一部酷派,一部红米,一部红米NOTE。手机王涛给卖了,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我分了200多元。201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我俩窜到西花园附近中国电信营业厅时,我用锤子将营业厅东边的玻璃砸了,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我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王涛拿外套包着十几部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的手机都是杂牌的手机,我也记不清品牌了。有十几部,我也记不清具体数目了。留了两部手机自己用(最后坏了就给扔了)。我卖了两部,剩下的王涛卖了。卖给我在苏州的朋友两部华为。两部卖了600元。我给自己留的是一部小米、一部华为。我卖的600元给王涛分了300元。王涛卖手机的钱给我分了500元。我和王涛还一起在解放路一校边上的安踏专卖店盗窃了2次衣服。一次是2015年11月份,一次是2015年12月份,但具体的时间我都记不清了。两次的作案手法相同。凌晨以后我和王涛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解放路一校旁边的安踏专卖店时,我用锤子将店玻璃砸了,我砸完后,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我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王涛用装作案工具的背包装了一背包衣服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记不清第一次跟第二次分别盗窃了多少,一共盗窃了30多件上衣和裤子。衣服我留了几件自己穿了,剩下的王涛拿走了。王涛最后给我分了400元。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以后我和王涛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西街翠霞超市时,我用锤子将店玻璃砸了,我砸完后,王涛从我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我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王涛用店里的床单包了十几条烟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黄芙蓉王有11条,还有1100元现金。我分了550元。王涛和我一起卖了,我卖给国芳商店和凤都楼下烟店一家两条。我一共卖了四条。国芳商店给的180元一条,凤都下面的烟店是190元一条。剩下的7条由王涛分别卖给了这两家,卖了2000元左右,一人分了1000元。2、被告人王涛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5日我和徐XX约好晚上24时许在我的租住地见面,随后一起出去偷东西,1月6日凌晨1时左右徐XX来到我的租住地后,我们在家里呆了一会,大约在凌晨2点多,我和徐XX带着锤子、改锥、手电等作案工具,我们俩还一人带了一个帽子伪装,我还带着一个口罩,随后我俩就出门寻找作案目标,在凌晨3点左右,我俩来到禹都大道F2商店门口,徐XX用锤子将F2商店东面的侧窗玻璃敲碎,随后我从敲碎的地方进入F2店内,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因为里面东西太多,我和徐XX分两次将里面的包、皮带、皮带头等物品转移到我家,还有一部苹果平板电脑转移到我的租住地,店里的方正电脑主机转移到徐XX的租住地。我们俩大约偷了十几个包、20余条皮带、好友一些皮带头、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个方正牌电脑主机。盗窃的现金有一百多块钱,我俩打出租、吃饭花了。2015年5、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我俩窜到购物中心旁边巷里的鞋博士店时,我俩用钳子把卷闸门的门框弄坏,随后徐XX拉住卷闸门被弄坏的门框,我从缝隙中钻了进去,之后在里面偷了一部华硕牌笔记本又从弄坏的卷闸门缝隙中钻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电脑我和徐XX卖给了南街一个收电脑的人了(已被抓获)。卖了600多元,一人分了300多元。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我俩窜到运城市气象局旁边中国体育彩票站时,我和徐XX用液压剪把锁门的锁剪断,剪断后,我俩一起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当天夜里我俩分两次将电脑偷走,先偷的主机(放到我的租住地),后偷的显示屏。就盗窃了两台电脑(电脑显示屏和主机)。电脑我和徐XX卖给了南街一个收电脑的人了。卖了2200元,一人分了1100元。2015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徐XX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西花园附近青之旅旅行社时,徐XX用锤子将店门玻璃砸了,我从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我从里面把电脑和显示屏搬出来,将显示屏交给徐XX,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电脑我和徐XX卖给了南街一个收电脑的人了。卖了800元,一人分了400元。201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以后,我和徐XX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八一市场东口VIVO手机店时,徐XX用锤子将手机店玻璃砸了,我从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我用装作案工具的绿背包(徐XX的)装了一些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一部三星A8、三星A5,一部三星NOTE3,还有些杂牌手机。具体数目想不起来了。三星A8我卖给了手机卖场姓张的女人了,三星A5徐XX拿走了,NOTE3苏颖以800元的价格卖走了。剩下的手机我在网上卖了些,还有朋友买走一些(想不起来谁买过了)。一共卖了4000多元,一人分了2000元左右。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以后,我和徐XX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东星南边的OPPO手机店时,徐XX用锤子将手机店玻璃砸了,我从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我用背包装了一些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17部左右的OPPO牌手机。具体数目记不清了。我和徐XX一起卖给了东星对面手机大卖场的张姓女子7、8部OPPO手机,卖了2400元。给了苏某3部。剩下的我在闲鱼网上卖了,卖了5000多元。一共卖了8000多元,一人分了4000元左右。还偷了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我朋友“刚”拿走了。还有一个联想电脑主机,这个主机徐XX拿走了。2015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徐XX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八一市场东口VIVO手机店时,我让徐XX用锤子将手机店玻璃砸了,砸完后,我从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我用装作案工具的绿背包装了一些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一部三星A8、三星A5,一部三星NOTE3,还有些杂牌手机。具体数目想不起来了。三星A8我卖给了手机卖场姓张的女人了,三星A5徐XX拿走了,NOTE3苏颖以800元的价格买走了。剩下的手机我在网上卖了些,还有朋友买走一些(想不起来谁买过了)。一共卖了4000多元,一人分了2000元左右。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徐XX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南风广场附近时,正好到乐视商城,到店门口后,徐XX把店玻璃砸了,砸开后,我从砸开的地方进入商店内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盗窃得手后,我们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三部手机,都是乐视的。手机我在闲鱼网上卖了,卖了2000多元,每人分了900多元。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徐XX、王飞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们窜到西花园对面的联通营业厅时,徐XX把店玻璃砸了,随后我和徐XX从砸开的地方进入商店内进行盗窃。王飞在门口放风看人。我和徐XX在店内盗窃了三部手机,然后出来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了三部手机,一部酷派,一部红米NOTE,一部红米NOTE2.手机卖给了手机卖场姓张的女人了。一共卖了800元。每人分了200多元。2015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徐XX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西花园附近中国电信营业厅时,徐XX用锤子将营业厅东边的玻璃砸了,砸完后,我从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我从里面偷了十几部手机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盗窃的手机有几部是华为和小米,剩下的都是杂牌的手机。有十几部,我也记不清具体数目了。我们一个人拿了一个用了(坏了后就扔了),徐XX卖给他朋友几部。剩下的我们卖给了手机大卖场姓张的女子。手机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好像总共卖了1000多元。我记不清我分了多少钱了。我和徐XX还一起在解放路一校边上的安踏专卖店盗窃了2次衣服。一次是2015年11月份,一次是2015年12月份,但具体的时间我都记不清了。两次的作案手法相同。记不清第一次跟第二次分别盗窃了多少,一共盗窃了20、30多件上衣和裤子。衣服徐XX拿了几件,我穿了些。送给了朋友些。就是因为我多拿了衣服,我最后还给了徐XX几百元钱。2015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以后我和徐XX窜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我俩窜到西街翠霞超市时,徐XX用锤子将店玻璃砸了,我从砸开的地方钻进商店里面进行盗窃,徐XX在门口放风看人。过了一会我用店里的床单包了十几条烟出来,我俩就逃离了作案现场。偷了黄芙蓉王11条,还有1100元现金,我分了550元。烟共卖了2000元左右,一人分了1000元。3、2016年1月7日张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从事修、卖电脑,还有回收电脑,我经营的这个店没有营业执照。我认识洋洋(徐XX),以前他在我这修过电脑,王涛我也见过,他俩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俩以前跟我卖过电脑,第一次是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第二次是联想主机和显示屏,第三次是联想主机和方正显示屏,第四次是方正主机。这些电脑的收购价格华硕笔记本是600多元,联想主机和显示屏1100元,联想主机和方正的显示屏1100元,方正主机300元。卖给我的这些电脑华硕笔记本在2015年7月份左右被盗了,联想主机和显示屏我以1400元的价格卖了,联想的主机卖了1100元,方正的显示屏150元卖了,方正的主机是顾客用一个旧的主机加200块钱跟我换走了。华硕笔记本是私人用的(里面的内容想不起来了),两台联想主机都是办公用的,里面有办公用的软件,方正里面的内容想不起来了。华硕笔记本是双核2G内存,硬盘是250G或320G的,联想主机的配置是一样的,英特尔i3处理器,4G内存,500G硬盘。方正的是英特尔E3300处理器,2G内存,250G硬盘。联想的显示屏是21或21.5寸的,方正是19寸的,都是液晶显示屏。洋洋和王涛都不是从事电脑行业的,他们说卖给我的这些电脑和显示屏都是自己的。4、2016年1月18日贾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经营的奥众汽车修理厂开业,开业后需要一台办公电脑,随后我在网上看到一条卖电脑的信息,我和买电脑的(小波)联系上以后就去了他位于南街小学旁边的店内看了下,在里面挑选好了电脑,随后小波就将电脑送到我厂内给我装好了。用现金2500元左右买的一套联想电脑,主机带显示屏。5、2016年1月8日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认识张某某,他在我家旁边开了一家维修电脑的店铺。2015年7、8月份我家里的电脑主机坏了,我就将电脑主机送到张某某那里去修,两天后我去张某某店里取我的电脑主机,张某某说:“你的电脑主机修不好了,我这里有一个二手的联想电脑主机,你要吗?”经过讨价还价我就给了张某某1100元钱,张某某卖给我了一个电脑主机。你们昨天说这个电脑主机是赃物,我以前不知道这是赃物现在知道了,我今天就将这个电脑主机送到你们这,现在这个电脑主机被你们公安扣押了。6、2016年1月6日卫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现在在火车站经营国芳烟酒副食店。2015年秋天,这个男子(王涛)在我跟前卖过香烟。他在我跟前卖过三四次烟,一次1、2条,大约5、6条,全是黄芙蓉王烟,卖烟的男子说这些烟是从他家里拿的,每条烟是按照市场价格收的,200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7、2016年1月8日冯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现在在金马大酒店楼下经营鑫鼎烟酒店。2015年6月份我收过烟,经常收。好像这个人到我店里来过,给我店内卖过烟,但是记不清卖的是啥烟了,中华是有(记不清是软中华还是硬中华了),黄芙蓉王也有,别类型的烟实在想不起来了。卖了大约有十来条。收购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便宜一些,一般都是芙蓉王180-200之间,中华硬的是350,软的是530。我问过这名男子这些烟是怎么来的,他说头收下的,让他卖。8、2016年1月6日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月06日早上8点左右我去商店内(禹都大道西口F2皮鞋店)上班,到达商店时发现店内玻璃被砸,店内被盗皮包约16个,皮带约21条,皮带头约16个,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皮鞋四只,方正牌电脑主机一个,现金约200元左右,总价值约3万元左右。9、2016年1月22日李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和我的父母在县医院边上的巷里经营一家鞋博士店,2015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电脑城华硕专卖店花2450元钱买的配置为2G独显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丢了。10、2016年1月22日王永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店位于南风广场运城市气象局楼下彩票站。2015年7、8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商店内2014年买的两台联想电脑主机、一个联想显示屏、还有一个方正显示屏(这个显示屏好像是2008年前后买的,19寸,丢失的时候有3成新)被偷了。11、2016年1月22日孙鹏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店位于西花园门口青之旅旅行社。2015年5、6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商店内一个组装电脑(机箱是方正的),还有一个显示屏(记不清品牌了19寸的)被偷了。电脑是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在电脑城组装的,配置是:2G内存、250G硬盘、英特尔E3300处理器。显卡是独立显卡,还有一个记不清品牌的显示屏19寸的。12、2015年7月10日程晓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7月10日早上12点我去我经营的店内(VIVO手机专卖店)上班,这时我看见联网报警的人在我店门口,说我的手机店被盗了,我进去查看后发现我店内一台柜台内的手机全部被盗,我就过来报案了。一号柜台内的所有手机被盗,都有:华为G660手机一部;华为Y618手机一部;酷派K1-NT手机一部;华为F616手机一部;酷派8715手机一部;三星G5308W手机一部;酷派SK1-01手机一部;TCLP620M手机一部;酷派8675手机一部;波导L9手机一部;酷派8297手机一部。总价值10429元。13、2015年12月7日程艳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7日早上8点左右我来手机店上班,到达手机店后发现手机店的大门被砸了,我怀疑手机店被偷东西了,然后我就打110报警了,随后我们进到手机店内发现店内的柜子全部被人翻动过,我们经过清点后发现店内被盗OPPO手机23部,价值38277元,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178元,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200元,总价值44655元。14、2016年1月7日苏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涛找到我并问我要笔记本吗,我说不要,王涛说先把电脑放在你这,我随后取,然后他就把电脑放到我跟前了,但他至今都们有过来取。9月份的一天王涛找到我问:“你要手机吗?”我说不要,王涛说“先放到你跟前,随后再说”。电脑是一部黑色华硕笔记本和一部银色杂牌笔记本。还有有三部OPPO智能手机和一部三星NOTE3手机。电脑在我家,手机我放在商店前台抽屉里,但是现在找不见了,王涛把这些东西给我时没给我钱,他说这是他朋友的。15、2016年3月19日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八一市场的vivo手机店和南风广场北口的手机商城的老板是我和程晓某。2015年8月5日我店内报案称手机被盗了是八一路东口的vivo手机店。丢失了13部手机,oppo8207型号,oppo3007型号手机,oppoR7型号手机,oppo8207型号,三星J5008型号,三星9152P型号,三星A8型号,三星A5型号,三星7106型号,三星note3型号,三星5108Q型号,金立M5型号,金立F303型号。16、2016年1月22日赵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店是位于南风广场运城市气象局楼下的乐视商城,2015年7月份的一天店内被盗,丢失了9部乐视手机。17、2015年12月24日王建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店是位于红旗东街333号(西花园联通营业厅),2015年12月23日晚上7点我离开营业厅,24日早上5点30分后有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营业厅被盗了,卷帘门被剪开了,门的玻璃都砸了。丢了两个柜台里的8部手机。丢失了小米2A手机一部,note2手机一部,note3手机一部,华为4C一部,华为4X一部,华为5X一部,酷派大神F2一部,酷派K1一部,这些手机都是从郑州发来的,总共价值6500元,这些东西没有发票,但有入库单。18、2016年3月19日王建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店是西花园对面的电信营业厅,2015年5月9日我的店共丢失了14部手机,三星339型号,酷派5891,海信978,海信966,酷派5311,酷派5316,华为8817D,联想A690E,微粉789两部,苹果4S(内存8G),小米牌红米NOTE,小米牌红米2,迷你K1。19、2016年1月22日王晓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的店是位于解放一校旁边的安踏专卖店,我店内2015年11月24日和2015年12月26日被偷了两次。两次都是店面玻璃被砸破,然后贼进入店内盗窃,店内丢失了衣物,被盗的货物有购货单,共损失有2万元左右。20、2016年3月30日罗德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商店位于西环路经营翠霞便利店于2015年6月7日凌晨被盗,商店卷闸门和临街的玻璃被敲碎了,小偷应该是从被砸破的玻璃处进入商店的。丢失了1100余元现金,还有6包硬中华(45元一包),硬蓝芙蓉王8包(33元一包),玉溪8包(普通玉溪21元一包),软云烟7包(22元一包),黄鹤楼大彩7包(25元一包),软黄鹤楼8包(普通黄鹤楼卖16元一包),云福烟15包(11元一包)。黄芙蓉王9条(230元一条),硬中华4条(450元一条),利群10条(普通利群140元一条),黄鹤楼14条(普通软包黄鹤楼160元一条),云烟福6条(110元一条),紫云烟5条(90元一条)。软长白山3条(100元一条)。商店内被盗了现金1100元。(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徐XX、王涛被盐湖公安分局刑警中城中队在运城市火车站华夏大酒店附近抓获。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编号为(2016)010005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王涛新鲜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编号为(2016)010004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徐XX新鲜尿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4、运城市盐湖区中城锦江隆通讯器材经销部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的数量及价格。5、安踏专卖店丢失物品明细,证实2015年11月24日与2015年12月26日被盗物品的数量与价格。6、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锤子一个、棒球帽一个、背包一个。7、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改锥一个、手电一个、棒球帽一个。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扣押联想主机一台。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扣押联想主机一台、显示器(液晶)一台。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扣押黑色联想主机一台。11、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扣押F2手提包6个、F2背包1个、F2手包2个、F2女手包1个、F2黑色小手包1个、F2小手包4个、F2钱包1个、F2钥匙包1个、BSLH礼盒2个(内有皮带一条)、皮带20条、皮带头17个、F2皮鞋4只。12、领条,证实王红燕、李某某、王永某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中城中队将被盗物品领走。1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6】0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对收购赃物的张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4、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6】第024号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王涛等人涉案赃物的标的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整。15、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6】第018号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王涛等人涉案赃物的标的价值为人民币10185元整。16、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6】第085号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王涛、徐XX等人涉案赃物的标的价值为36172元整。(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徐XX,男。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王涛,男。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王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盐湖区西环路翠霞商店丢失物品中,除了“丢失1100元现金、9条黄芙蓉王香烟”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丢失物品是被告人所盗窃,该部分物品7962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依法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XX的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涛的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存才审 判 员 师志远人民陪审员 翟京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