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友帮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友帮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29号原告:苏州市友帮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4955号。法定代表人:雷景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键,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银燕路8号3#。法定代表人:常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友帮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尔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友帮自动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6元,减半收取39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叶蓁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