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满囤与张文世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囤,张文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1159号原告孙满囤,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张文世,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满囤诉被告张文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满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满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满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满囤负担。审判员  云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