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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国英与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御艺堂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英,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御艺堂家具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英,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御艺堂家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6F-012、013号。经营者朱华伟,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英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御艺堂家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索美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御艺堂家具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华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华伟(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朱华伟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国英清偿债务5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0元,执行费725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