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与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994号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永清工业园区紫荆路7号。法定代表人:高中祥,职务: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692095177W。委托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津市城东十公里处(城区街道办百底村南)。法定代表人:师卫红,职务: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19479526.委托代理人:柴乃池、侯利民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国亮,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国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杨国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对杨国亮的撤诉。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