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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3380号原告杨某某,女,住贺兰县。被告吴某某,男,住平罗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瑞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结婚,2012年2月生育长子吴某甲,婚生子出生后,一直与原告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有暴力行为,在原告怀孕期间也经常对原告动手,原告怀孕期间在医院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大夫叮嘱生完孩子后要立刻做手术,孩子出生后原告病情不稳,经常犯病,被告却还经常对原告动手,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被告因琐事把原告打的浑身是伤。2013年有天晚上,在被告姐姐家因琐事和原告吵了起来,被告将原告头发一抓使原告晕倒。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严重影响,原告经常在被告打骂之后心脏病发作,被告都是不管不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离开家出去上班,后于2014年冬天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念及孩子还小,经法院调解和好。可被告的行为实在太伤原告的心,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上次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就没有回去过日子,被告还是想和原告好好过,如果原告实在不想回家,被告也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21日生育长子吴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初原告又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和孩子不闻不问,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同时查明,原告杨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不能冷静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结合本案原被告的客观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子吴某甲应由被告抚养为宜,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生子吴某甲(2012年2月21日出生)由被告吴某某抚养,随被告吴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泽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